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江恩環罰〔2023〕13號
當事人:陶**(江門市乾元養殖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公民身份號碼:34****************
住址:廣東省****************
經營地址:恩平市橫陂鎮甘圍村委會長春村(背銅鼓坑上腳下)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6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江門市乾元養殖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江門市乾元養殖有限公司的生豬養殖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二項第3小項“牲畜飼養031”“存欄生豬25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無出欄量的規?;笄蒺B殖”類別,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項目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過驗收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你作為江門市乾元養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此項目的建設及驗收事宜,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江門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和江門市乾元養殖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等為證。
江門市乾元養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因你是江門市乾元養殖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申請。你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2023年7月13日,你向我局提交了《生態環境行政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申請書》,并于2023年8月2日在江門日報登報進行道歉并承諾守法。經復核,我局認為你符合《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對道歉從輕的有關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8裁量標準和《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對道歉從輕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版)第六十七條和七十二條的規定,限你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恩平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對公營業網點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版)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門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江門市蓬江區西園里中三號之一江門市人民政府西側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及聯系電話:恩平市小島東華街1號,0750-7821261。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