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江恩環罰〔2023〕11號
企業名稱(或者姓名):恩平市川湖包裝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5769311086C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梁榮進
地址:恩平市北郊工業區新力塑料廠內簡易鋼架廠房及職工飯堂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恩平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恩)環境監測氣字[2023]第026號)報告顯示,你單位鍋爐廢氣排放監測口(2T)對外排放廢氣中顆粒物折算濃度為71mg/m3,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顆粒物執行標準為20mg/m3,即你單位存在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江門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和恩平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申請。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2023年6月2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態環境行政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申請書》,并于2023年6月20日在江門日報登報進行道歉并承諾守法。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符合《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對道歉從輕的有關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1裁量標準和《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五條、第七條第二項以及對道歉從輕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版)第六十七條和七十二條的規定,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恩平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對公營業網點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版)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門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江門市蓬江區西園里中三號之一江門市人民政府西側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及聯系電話:恩平市小島東華街1號,0750-7821261。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