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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東朝金大方床墊加工店)
當事人:恩平市東朝金大方床墊加工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注冊號:440785600225983
經營場所:恩平市恩城東朝街3號
經營者:李華鋒
2023年8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通過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現當事人連續三年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年度報告。當事人涉嫌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報告。本局遂于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經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登記成立,從事加工床墊,維修皮革、布料家具的經營活動。當事人在2021年-2023年從事經營活動期間,連續三年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紙質方式向登記機關報送2020年度報告、2021年度報告和2022年度報告。2023年8月18日,當事人上述行為被本局查獲。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經受當事人簽名的詢問(調查)筆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得當事人年報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況等。
2023年8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管城告字〔2023〕09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上述違法情節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處罰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規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支付寶“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