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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福樂多百貨有限公司)
當事人:恩平市福樂多百貨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5MA4UJQ5AX2
住所: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18號金沙時代廣場負一層
法定代表人:張健
2023年5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職權到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18號金沙時代廣場負一層的恩平市福樂多百貨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本局遂于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對現場發現的超過保質期的散裝稱重食品“碧根果”15包予以扣押。
經查實:當事人已經本局核發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均處在有效期,正常對外營業。2023年5月29日,當事人在下列散裝稱重食品“碧根果”共15包已超過保質期的情況下仍在對外銷售:1、“碧根果”1包,包裝標簽處標有信息:保質期:180天,生產日期:見封口處,包裝背面右側封口處標有信息:2022/11/01B;2、“碧根果”2包,包裝標簽處均標有信息:保質期:180天,生產日期:見封口處,包裝背面右側封口處標有信息:2022/11/16B;3、“碧根果”12包,包裝標簽處均標有信息:保質期:180天,生產日期:見封口處,包裝背面右側封口處標有信息:2022/11/25B。
至案發時止,當事人上述在售三批次散裝稱重食品“碧根果”在超過保質期后均未有售出。本案涉案貨值金額為52.624元,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筆錄、現場證據復制(提?。﹩?/span>、詢問(調查)筆錄、扣押物品、供貨商銷貨單、當事人商品銷售單、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023年8月1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管城告字〔2023〕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三批次超過保質期的散裝稱重食品“碧根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散裝稱重食品數量較少,尚未售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違法情節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減輕處罰的情形,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依法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散裝稱重食品“碧根果”(生產日期:2022/11/01,保質期:180天)1包、“碧根果”(生產日期:2022/11/16,保質期:180天)2包、“碧根果”(生產日期:2022/11/25,保質期:180天)12包;
二、處以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規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支付寶“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