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 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執法
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江嵐餐飲店)
當事人:恩平市江嵐餐飲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785MAC6CT8BXC
經營場所:恩平市恩城街道平康街2號原公司后門對面果園地塊首層一卡
經營者:張雷田
2023年6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依職權到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平康街2號原公司后門對面果園地塊首層一卡的恩平市江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取得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本局遂于檢查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對涉案的“厚椰乳 椰號 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32120300185 20230522”1瓶和“雪克杯”1個予以扣押。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經本局核準登記成立,當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6月22日開始對外從事餐飲服務。當事人使用標示“厚椰乳 椰號 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32120300185 20230522”的食品原料和“雪克杯”工具制售奶茶類食品。具體制售情況如下:
1.“美式(深烘咖啡豆)”,售價為17元/杯,共制售了20杯;
2.“手搖鳳梨冰檸茶”,售價為19元/杯,共制售了20杯;
3.“招牌手打檸檬茶”,售價為18元/杯,共制售了35杯;
本案貨值金額為1350元,截至案發當天,當事人共獲得違法所得135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詢問通知書、現場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詢問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資料等。
2023年8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恩市場監管錦聽字〔2023〕 1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取得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案發后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當事人的違法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二)項減輕處罰的情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未取得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標示“厚椰乳 椰號 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32120300185 20230522”1瓶、“雪克杯”1個;
二、沒收違法所得1350元;
三、罰款10000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1135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規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支付寶“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