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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橫陂鎮億順達運輸部)
當事人:恩平橫陂鎮億順達運輸部
2023年6月14日,本局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報送2021年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本局遂于檢查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07月05日,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當事人在從事經營活動期間,未按照規定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紙質方式向登記機關報送2021年的年度報告,于2022年7月12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當事人于2023年4月6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補報了2021年年度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當事人年報情況截圖、經營異常名錄情況截圖等。
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管橫告字〔2023〕1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上述違法事實和證據,本局認為: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2021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補報年度報告,違法情節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處罰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規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支付寶“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