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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沙湖豐穗米業加工廠)
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沙湖豐穗米業加工廠)
恩市場監管沙處字〔2022〕20號
當事人:恩平市沙湖豐穗米業加工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5574468892N
住所:恩平市沙湖鎮那梨管區(南昌村公路以西至嶺咀村土地)
2022年11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恩平市沙湖豐穗米業加工廠生產經營的“沙湖米(象牙香粘)”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有2批次的“沙湖米(象牙香粘)”共100包(凈含量5千克/包),其外包裝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標示值為78.6克,而營養素參考值%卻標示為6%,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為進一步調查核實,本局于2022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對上述涉案商品實施扣押。
經查明:當事人成立于2011年04月25日,主要從事糧食加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2022年8月,當事人以1.02元/條的價格委托新興縣友好塑料包裝廠印制“沙湖米(象牙香粘)”真空袋(規格:5千克)200條,該批次包裝袋營養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標示值為78.6克,營養素參考值%標示為6%。而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規定的計算公式NRV%=(X/NRV)×100%,碳水化合物的營養素參考值(NRV)為300克,碳水化合物78.6克的營養素參考值%應為(78.6克/300克)×100%=26.2%。經查實,該批包裝袋已投入使用157條用于封裝“沙湖米(象牙香粘)”,其中57袋“沙湖米(象牙香粘)”已通過批發和零售方式售出,違法所得合計2980元,剩余100袋(貨值5000元)被依法扣押。剩余43條“沙湖米(象牙香粘)”真空袋(貨值43.86元)尚未投入使用。涉案貨值共計8023.86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據提?。◤椭疲﹩?、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筆錄、生產記錄和銷售臺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沙湖米(象牙香粘)檢驗報告、經營情況說明、“沙湖米(象牙香粘)”真空袋生產商資質材料和送貨單、舉報投訴信等證據證明,并能互相印證。
2022年12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管沙告字〔2022〕2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提交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主要內容如下:1.當事人認為其無主觀過錯,營養成分表印刷錯誤的原因在于印刷廠;2.處罰過重,營業素參考值印刷錯誤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影響;3.該標簽屬于標簽瑕疵,應予以責令改正而不是行政處罰。
經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局再次調查核實,認為當事人在陳述申辯中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導致其生產經營的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流入市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食品與其標簽內容不符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情節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法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2980元;
二、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沙湖米(象牙香粘)”100袋;
三、沒收“沙湖米(象牙香粘)”真空袋43條;
四、處以罰款5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798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規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支付寶“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