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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場監管局以案釋法典型案例——A商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恩平市市場監管局以案釋法典型案例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供稿: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檢索主題詞:以案釋法、普法案例、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
二、案例正文采集
A商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依職權到A商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一批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服裝,其中,藍色兒童上衣8件、白色兒童上衣12件、粉色兒童上衣1件、藍白色兒童上衣1件、橙白色兒童上衣1件、粉色掛包3個和紅色掛包18個。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奧林匹克標志使用授權書進行檢查,當事人現場表示無法提供。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本局遂于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對當事人在售的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44件(個)依法予以扣押。
【調查與處理】
經查實:當事人已經本局核發營業執照,且處在有效期,正常對外營業。2022年5月25日起,當事人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 標志權利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的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銷售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
標志的服裝,具體情況如下:一、服裝正面左上方印有
圖片的吉爾?吉斯時尚單衫10件;二、服裝正面和背面分別印有
和 圖片的欣然小悅冰墩墩短袖30件(含相同數量配套掛飾服裝掛包,各掛包正面中心處印有
圖片或
圖片)。至案發時止,吉爾?吉斯時尚單衫售出8件,欣然小悅冰墩墩短袖(含配套掛飾服裝掛包)售出9件。剩余的吉爾?吉斯時尚單衫2件、欣然小悅冰墩墩短袖21件、服裝掛包21個案發當日被本局當場查獲。本案涉案經營額為1481元,當事人獲得違法所得為223元。
2022年7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管城告字〔2022〕2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構成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上述違法情節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處罰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吉爾?吉斯時尚單衫2件、欣然小悅冰墩墩短袖21件和服裝掛包21個;
二、沒收違法所得223元;
三、處以罰款2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2223元。
【法律分析】
一、如何對涉案商品是否侵權進行認定。
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主要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旗幟、格言、徽記、會歌以及一些專有名稱;在中國境內舉辦,則還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等。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也可以通過授權,許可其他主體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另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48號公告《關于對北京2022年東奧會和冬殘奧會吉祥物、志愿者標志實施保護的公告》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和冬奧吉祥物“雪容融”形象和名稱屬于我國法律法規確定的奧林匹克標志,未獲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也不得將吉祥物形象和名稱進行歪曲、篡改等使用。因此,本案中商家將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服裝進行銷售,并且未經權利人北京冬奧組委許可,為商業目的復制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和涉奧作品,屬于典型的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只是單純出于個人對“冰墩墩”的喜愛,將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服裝物品自己使用通常不會構成侵權。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當事人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 標志權利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的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銷售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
標志的服裝,具體情況如下:一、服裝正面左上方印有
圖片的吉爾?吉斯時尚單衫10件;二、服裝正面和背面分別印有
和 圖片的欣然小悅冰墩墩短袖30件(含相同數量配套掛飾服裝掛包,各掛包正面中心處印有
圖片或
圖片)。至案發時止,吉爾?吉斯時尚單衫售出8件,欣然小悅冰墩墩短袖(含配套掛飾服裝掛包)售出9件。剩余的吉爾?吉斯時尚單衫2件、欣然小悅冰墩墩短袖21件、服裝掛包21個案發當日被本局當場查獲。本案涉案經營額為1481元,當事人獲得違法所得為223元。
另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案發后當事人主動配合本局的調查工作,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本案涉案經營額為1481元,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當事人獲得違法所得為223元。因此符合從輕處罰情形,本局決定在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內進行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件,查處此類案件是落實對冬奧“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表現。商家未經授權就銷售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證明商家關于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的保護法律意識不足,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商家進行深入的普法宣傳,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市場監管執法水平,通過高效率、強有力的執法護航創新和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