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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場監管局以案釋法典型案例——A服飾店銷售產品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恩平市市場監管局以案釋法典型案例5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銷售產品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供稿: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檢索主題詞:以案釋法、普法案例、銷售產品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案例正文采集
A服飾店銷售產品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8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A服飾店(以下簡稱當事人)經銷的“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服裝廠)、“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服飾有限公司)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為監督總體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產品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辦案單位)于2021年12月10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經查實:當事人已經辦案單位核發營業執照,且處在有效期,正常對外營業。2021年7月28日,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受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經銷的“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服裝廠、款號:8085)、“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貨號:A-821143#)、“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服飾有限公司、貨號:LC4303)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并由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相關檢驗報告:一、“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服裝廠、款號:8085)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41)檢驗結果顯示“檢驗項目[單位]纖維含量[%]不合格,[實測結果(值)為(結合公定回潮率含量):聚酯纖維56.6棉23.4粘纖20.0;規定要求為GB/T 29862-2013(標示值:55%聚酯纖維45%棉)]”,檢驗結論顯示為“經抽樣檢驗,樣本的所檢‘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二、“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貨號:A-821143#)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51)檢驗結果顯示“檢驗項目[單位]產品使用說明(標識)不合格,[實測結果(值)為不符合(吊牌與耐久性標簽圖形符號標注不一致;耐久性標簽圖形符號排列順序不正確),規定要求為GB/T 5296.4-2012及相應產品標準要求]”,檢驗結論顯示為“經抽樣檢驗,樣本的所檢‘產品使用說明(標識)’項目不符合GB/T 5296.4-2012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三、“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服飾有限公司、貨號:LC4303)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61)檢驗結果顯示“檢驗項目[單位]產品使用說明(標識)不合格,[實測結果(值)為不符合(標注不正確、圖形符號標注不正確、圖形符號排列順序不正確、圖形符號相對應的說明性文字標注不正確),規定要求為GB/T 5296.4-2012及相應產品標準要求];檢驗項目[單位]纖維含量[%]不合格,[實測結果(值)為(結合公定回潮率含量):粘纖69.9聚酯纖維30.1,規定要求為GB/T 29862-2013(標示值:桑蠶絲38.6%天絲34.8%抗起球纖維26.6%)]”,檢驗結論顯示為“經抽樣檢驗,樣本的所檢‘產品使用說明(標識)’、‘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GB/T 5296.4-2012、GB/T 29862-2013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至案發時止,當事人購進上述被抽檢批次“休閑襯衫”、“T恤”、“精品男衫”各6件進行銷售,分別售出2件、3件、2件(以上含各自抽檢2件),剩余的作自行銷毀和退回供貨商處理。本案涉案貨值金額為1422元,當事人獲得違法所得為10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行政處罰案件線索移送材料(共11類72頁,含檢驗報告)、現場筆錄、現場證據復制(提?。﹩?、詢問(調查)筆錄、經營情況說明、當事人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產品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上述違法情節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處罰的情形,辦案單位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不合格的“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服裝廠、款號:8085)、“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貨號:A-821143#)、“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服飾有限公司、貨號:LC4303)各1件,均為備樣產品;
二、沒收違法所得108元;
三、處以罰款711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819元。
【法律分析】
案情分析
1、關于不合格產品數量的認定問題
GB/T28863-2012《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程序具有先驗質量信息的情形》“5.2確定監督總體”部分規定:監督總體由組織抽檢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掌握的先驗信息情況確定,既可確定為市場上與抽取樣品相同標稱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同一型號或同一類商品,也可確定為某生產者生產的執行相同產品標準的產品”。
本案涉案產品的三份《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均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并有說明“監督總體”的概念解釋:與抽取的樣品相同的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型號(或者規格)的廣東省生產、流通、經營性服務領域的產品集合。即本案的抽檢適用了GB/T28863-2012的程序標準,采用以抽檢樣本的質量情況判定與其相同商標相同型號的所有商品的質量情況,而不是只判定同一批次商品的質量情況。因此,本案在涉案產品范圍標準上,基于以上檢驗報告合法的認定,當事人購進和銷售的、與抽檢樣本標稱同一生產者、統一生產標準、同一商標、同一型號(或者規格)的產品均認定為涉案不合格產品,而非被抽檢的樣品。
另外,本案中,抽檢機構出具的抽樣單里,無“抽樣基數”相關內容記載,案發后辦案單位現場檢查當事人經營場所未發現有涉案產品存貨和相關進銷票據。因此,對于不合格產品數量的認定只能依據當事人這方證據提供。在辦案單位制作《詢問(調查)筆錄》中,當事人供述:上述被抽檢批次的產品:休閑襯衫同批次進貨6件,進貨單價36元/件;T恤同批次進貨6件,進貨單價60元/件;精品男衫同批次進貨6件,進貨單價62元/件。并有“我店一般進貨都是去頭尾碼數,中間碼每個碼數進貨2件。中間碼數因為生產商的不同,會有2~3個碼數,我店一般也都是各自進貨2件。上述的三種產品都是有3個中間碼,所以便各自進貨了6件”和“我店是有三個人一起合伙,分管男裝、童裝、女裝,各自經營,也就對自己經營的商品都很清楚”相關細節表述,當事人同時出具了《經營情況說明》1份,在沒有其他情況有力證據的同時,當事人也未表述抽檢前還購進過同類產品,因此,辦案單位對當事人供述的各類涉案產品各進貨6件予以采信。
2、關于案件定性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中涉及的相關概念進行認定,“(八)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產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本案中,(1)“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服裝廠、款號:8085)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41)顯示:檢驗結論為樣本的所檢“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實物產品耐久性標簽上標注“標準:GB/T 2660-2017 GB18401-2010 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GB/T 2660-2017 《襯衫》(合格品)3.11理化性能 表6規定,“纖維含量”項目需符合GB/T 29862規定(注:不注日期的文件適用該文件的最新版本即GB/T 29862-2013)。經檢驗,涉案“休閑襯衫”的“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標準,即不符合實物產品耐久性標簽上標注的GB/T 2660-2017標準。
(2)“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貨號:A-821143#)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51)顯示:檢驗結論為樣本的所檢“產品使用說明(標識)”項目不符合GB/T 5296.4-2012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實物產品耐久性標簽上標注“執行標準:GB/T 22849-2014 安全類別:GB18401-2010 B類(可直接接觸皮膚)”。GB/T 22849-2014《針織T恤衫》(合格品)7.1規定,產品使用說明按GB5296.4規定執行。(注:不注日期的文件適用該文件的最新版本即GB/T 5296.4-2012)。經檢驗,涉案“T恤”的“產品使用說明(標識)”項目不符合GB/T 5296.4-2012標準,即不符合實物產品耐久性標簽上標注的GB/T 22849-2014執行標準。
(3)“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服飾有限公司、貨號:LC4303)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61)顯示:檢驗結論為樣本的所檢“產品使用說明(標識)”、“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GB/T 5296.4-2012、GB/T 29862-2013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實物產品耐久性標簽上標注“執行標準:GB/T 22849-2014 安全類別:GB18401-2010 B類”。分析同上兩類涉案產品,故經檢驗,涉案“精品男衫”的“產品使用說明(標識)”項目不符合GB/T 5296.4-2012標準,即不符合實物產品耐久性標簽上標注的GB/T 22849-2014執行標準和“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標準,即不符合實物產品耐久性標簽上標注的GB/T 2660-2017標準。
綜上,本案涉案三類產品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八)項,定性本案當事人經銷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為“銷售產品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此外,本案案由在定性時,容易因抽樣檢驗時檢驗機構采用有關國家標準進行檢測,而遲疑本案違法行為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該法條對應的罰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本案涉案產品檢驗都是依據國家標準,需要研究確定的是涉案服裝不合格項目是否涉及“不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有關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處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處罰不一致。根據后法優先原則,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實施處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也就是說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檢驗項目都需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且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實施處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而本案涉案三類產品的《檢驗報告》附錄二(二)檢驗項目判定劃分規則顯示,本案涉案三類產品不合格的“纖維含量”、“產品使用說明(標識)”項目依據屬性是非強制性標準,重要程度是較重要,因此,本案涉案產品“纖維含量”項目不合格、“產品使用說明(標識)”項目不合格,不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3、關于貨值金額的計算問題
本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處罰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直接關系當事人被處理的結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因此,辦案單位計算本案貨值金額需調查清楚涉案產品的單件產品標價、所售出產品的數量等。
本案中,三類涉案產品的《檢驗報告》中均有“標識照片”頁面,清晰顯示:(1)“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服裝廠、款號:8085)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41)第4頁“標識照片”顯示:吊牌之一背面標注有“品牌:B款號:8085統一售價:298元”等字樣;另一吊牌上貼著印有條形碼的小貼紙,標注有“F服飾城49元B8085”字樣。(2)“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貨號:A-821143#)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51)第4頁“標識照片”顯示:吊牌之一正面另貼有印有條形碼的小貼紙,標注有“F服飾城89元G821143”字樣。該檢驗報告第5頁“標識照片”顯示,一吊牌背面標注有“品牌:G貨號:A-821143# RMB統一零售價¥:398.00”等字樣。(3)“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名仕車服飾有限公司、貨號:LC4303)的《檢驗報告》(No.4400210101501961)第4頁“標識照片”顯示:吊牌之一標注有“品名:精品男衫 貨號:LC4303零售價:408.00(此吊牌價格標注處上方貼有一小貼紙,故吊牌標注價格被遮擋,但依稀可見)”等字樣;同時,摸約標注“零售價”處的上方,貼有的印有條形碼的小貼紙上,標注有“F服飾城99元H LC4303”字樣。由此可看出,三類涉案產品的貨簽上都標有兩個價格,具體產品實際零售價是多少有待進一步調查取證。
結合檢驗機構在抽檢時,有購買檢驗樣品,并出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辦案單位查看到:(1)“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服裝廠、款號:8085)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1290152305C)記載有“銷售價(元):49”;(2)“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貨號:A-821143#)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1290152306C)記載有“銷售價(元):89”;(3)“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服飾有限公司、貨號:LC4303)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1290152307C)記載有“銷售價(元):99”。此外,辦案單位2021年12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當事人供述“上述被抽檢批次的三產品:休閑襯衫銷售單價是49元/件;T恤銷售單價是89元/件;精品男衫銷售單價是99元/件”(詳見該案卷《詢問(調查)筆錄》第4頁)。并提供《經營情況說明》1份,顯示有進銷、后續處理情況,進一步充實了“休閑襯衫銷售單價是49元/件;T恤銷售單價是89元/件;精品男衫銷售單價是99元/件”的證據。同時,另一類標簽價缺少有力證據以佐證,且當事人也沒有提供其他促銷等相關變更價格等情況說明,因此,辦案單位采信“休閑襯衫銷售單價是49元/件;T恤銷售單價是89元/件;精品男衫銷售單價是99元/件”為涉案產品售價,既尊重了相關事實也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涉案產品每類都進貨6件,故本案涉案產品的貨值金額為49×6+89×6+99×6=1422元。
4、關于違法所得的計算問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獲取的利潤”?!豆ど绦?/span>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據此可得,違法所得=所售商品銷售收入-所售商品購進價款。
本案計算違法所得涉及情況較為多樣,當事人的三類涉案產品的進銷過程中,存在抽檢備用樣品未付款、換季退貨退款、當事人銷毀退貨衣物的情況。在辦案過程中,需要針對各類特殊情況一一進行甄別計算。
(1)針對抽檢備用樣品未付款的情況,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樣品獲取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檢驗機構嚴格遵照此規定,由此可知,本案涉案產品被檢驗機構帶走的備用樣品,為當事人先行無償提供,當事人無銷售收入和無利潤,即無違法所得。(2)針對“換季退貨退款”的情況,因當事人雖進貨,但未售出,后因換季退回供貨商且取得等值購進價款的退貨款,當事人也無銷售收入和無利潤,即無違法所得。(3)針對“當事人銷毀退貨衣物”這一情況,該產品經當事人出錢購進并售出,但消費者后來退貨,當事人予以賠付相關款額且銷毀退貨衣物,當事人亦無銷售收入和無利潤,即無違法所得。因此,在計算違法所得時,要排除以上三類情況,只計算有銷售收入的售出產品的進銷情況。其他有進貨但后予以退貨;進貨有支出但被抽為備用樣品、被當事人銷毀的產品未銷售收入的情況均不計入內。
因此,本案中,當事人涉案“休閑襯衫”以進貨單價36元/件,購進6件,銷售單價49元/件,售出2件(含抽檢2件),銷毀1件,退回供貨商3件;T恤以進貨單價60元/件,購進6件,銷售單價89元/件,售出3件(含抽檢2件),退回供貨商3件;精品男衫以進貨單價62元/件,購進6件,銷售單價99元/件,售出2件(含抽檢2件),退回供貨商4件的利潤即違法所得=(49-36)+(89*2-60*2)+(99-62)=108元。
(二)法律適用
根據以上對案件定性的分析,當事人經銷不合格的“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林服裝廠、款號:8085)、“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貨號:A-821143#)、“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服飾有限公司、貨號:LC4303)行為,屬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產品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辦案單位在確定本案處罰幅度時,嚴格遵循《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確立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反復考量當事人的主觀故意、違法情節嚴重程度、事后整改措施、社會影響、調查配合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本案鑒于當事人案發前對涉案產品不合格事實不知情,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事后積極采取召回和整改,保障消費者權益,結合本案涉案產品為服裝,主要是纖維含量、產品使用說明(標識)問題,不涉及危及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等嚴重問題,由此,辦案單位決定適用《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對當事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給予當事人處以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最低罰款額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毕鄬牧P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辦案單位自由裁量時決定的最低額度的從輕處罰,最終對當事人的處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沒收不合格的“休閑襯衫”(制造商:普寧市B服裝廠、款號:8085)、“T恤”(制造商:廣東省普寜市C制衣廠、貨號:A-821143#)、“精品男衫”(生產單位:廣州市D服飾有限公司、貨號:LC4303)各1件,均為備樣產品;二、沒收違法所得108元;三、處以罰款711元。以上罰沒款合計819元。
【典型意義】
1、定性易錯,深入挖掘。這點是執法示范點也是易錯點。辦案之初,本案案由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九條以供定性,通過深究本案涉案產品《檢驗報告》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有關法條概念的釋義,得以定性為“銷售不合格產品以合格產品”,步步皆體現了“法治”理念,也體現了辦案單位執法辦案的嚴謹性,值得借鑒。2、金額計算,分門別類。本案金額計算主要有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首先需要根據有關法規理解其含義,再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予以準確核算。尤其是違法所得環節,涉及多種實際情況,需要精確分析,予以甄別計算。3、全程追蹤,閉環管理。本案不僅在辦案環節深究細探,對檢驗階段及結果、當事人進銷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辦案單位還很注重閉環管理,事后有全程指導當事人進行召回、整改、復查并制作現場筆錄予以記錄,起到了處罰不是目的,規范才是根本的良好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