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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場監管局以案釋法典型案例——A學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恩平市市場監管局以案釋法典型案例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行政處罰案件
供稿:恩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檢索主題詞: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以案釋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A學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20日,本局委托某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A學校(以下簡稱當事人)使用的“黃豆芽”(采購日期:2020-11-20)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批次“黃豆芽”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12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與上述檢驗報告同批次的“黃豆芽”。當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為進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檢查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登記成立,從事熱食類食品制售活動。當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從恩平市某市場蔬菜檔采購75kg“黃豆芽”作為學校食堂供餐用的食品原料,采購價3.6元/kg。2020年11月20日,本局委托某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采購的上述“黃豆芽”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黃豆芽”的《檢驗報告》(NO: JQT20FC33485)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案發時止,上述批次“黃豆芽”,除了抽檢用去2kg,其余的已于采購當天全部使用完畢,當事人未獲得違法所得。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黃豆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違法情節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的情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黃豆芽”的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
【辦案效果及社會影響】
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為利益鋌而走險,存在僥幸心理,性質較為惡劣,安全隱患大,對社會影響惡劣。當事人在學校食堂為師生供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為師生制作用餐菜色,被學校師生食用,危害師生的人體健康,社會安全隱患較大,應引起我們的高度警惕。
學校食品安全作為重點關注對象,關系到眾多學校師生的健康,要加強監督抽檢,加大專項整治力度。進一步完善執法機制,加大日常巡查監管頻次和力度,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指導學校推進“互聯網+明廚亮灶”追溯體系建設,同時加大法律宣貫,提高各主體守法意識。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查處,確保學校師生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