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是為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共二十四條,由國務院于2016年12月14日發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為什么要制定這個條例?
答:《條例》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制定這個條例的目的,就是要進一步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對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不再實行審批制。這項重大改革,對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資項目審批范圍大幅度縮減,投資管理工作重心逐步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企業投資自主權進一步落實,調動了社會資本積極性。同時,項目備案在實際操作中成為變相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和過程服務仍需加強等問題亟須通過完善制度,加以規范和管理。因此,制定《條例》既是實踐所需,也是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
二、什么樣的項目需要核準?
答:《條例》明確僅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需要核準的項目的具體范圍,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這個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并適時調整。
三、《條例》如何進一步規范項目核準行為?
答:一是規定企業辦理項目核準僅需提交項目申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證明文件。二是明確規定核準機關從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以及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三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由核準機關承擔。
四、項目備案的作用是什么,怎樣既防止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又切實發揮備案的作用?
答:對不需要核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便于政府及時掌握投資動態,為實施投資調控提供依據;二是便于把好產業政策關,同時做好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備案不是行政許可,這一點是十分明確的。
為了防止項目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四個方面的信息告知備案機關,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為發揮備案的作用,條例同時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
五、《條例》如何加強監管,防止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方面的“任性”行為?
答:《條例》主要從兩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稐l例》規定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二是嚴格責任追究?!稐l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了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罰款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時,對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也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